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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发布日期:2024/9/20

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协会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二)推动协会执行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本人提出的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本人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下步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实事求是。

(二)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