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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4/9/20
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民主决策工作,不断健全协会自治机制,扩大协会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协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把协会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团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协会的集体审议并通过: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民主决策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本协会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广大会员的意愿。 第七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的会议制度,包括定期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等,确保会员能够参与协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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