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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4/9/20

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责任。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和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临时报告内容应以适当方式披露。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涉及到本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  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  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  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  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十八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