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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4/9/20
佛山市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协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协会重大事项的内容: (一)召开的会员大会。 (二)举办节庆纪念活动、研讨论坛和影响较 大、参与人数较多的比赛、演出、会展、讲座、咨询、培训、 考察、夏(冬)令营、公益慈善等活动。 (三)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颁授资格证 牌等活动。 (四)涉外(含港、澳、 台地区)活动。 (五)创办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六)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七)对社会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八)国家工作人员兼职情况。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上述重大事项中除第(六)、(七)、(八)项 外,应在重大事项发生 10 个工作日前,登录“佛 山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 ( http://fs.gdnpo.gov.cn/),在业务中心找到“重大事项报告”栏目根据事项类别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相应资料;对于第(六)项事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可先采取电话报告、书面报告等形式;对于第(七)、(八)项事项,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填报。 (二)开展上述重大事项应先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对应的纸质文件应在事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一同送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三)主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一)、(二)、 (三)、(四)项中的活动,且参与人员较多,达到《佛山 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标准,主办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并申请相关许可,在获得相关许可后再进行网上填报,并上传相关许可材料。 (四)举办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三)项中的活动,应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报备的通知》等规定。对于已同意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应做到:方案公开,标准公平,程序透明,社会监督;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最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或年检未达到合格,或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不足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五)开展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第(四)项中的事项,应依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实行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对以下的活动内容进行报告: (1)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 的培训活动; (2)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3)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4)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5)在境外举办或参加展览展销等活动; (6)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境外活动; (7)邀请境外组织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 动等; (8)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 合作举办的培训班; (9)与境外组织的合作项目; (10)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 (六)社会组织出现重大事项内容的第(八)项中的事 项,应遵照《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的通知》《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 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关 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 神执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负责 人。 国家工作人员(含在职和退(离)休)原则上不得兼任 社会团体(包括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含秘书长以上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与本职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 领导职务的,必须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 第六条 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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